歧视、骚扰和性行为不端的政策

公平办公室 & 包容提供领导力, 根据联邦和州法律法规,如第六章,协调和监督大学遵守不歧视和平等机会的要求, 第七条, 和第九条, 平权行动报告和其他州和联邦就业法, 《防止对妇女施暴法》及其法规, 校园性暴力消除法(Campus SaVE), 康涅狄格公共法案14-11,美国残疾人法案, 康复法案第504条, 以及其他联邦和州的非歧视规定. 

以下是管理平权行动和平等机会的一些主要立法的简要概述: 

  • 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案 是否打算消除在同一设施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的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
  • 民权法案第七章 于1964年颁布,并规定在就业中基于种族的歧视是非法的, color, 宗教, 性, 或者国籍. 该法案还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来实施和执行该法案.
  • 行政命令11246号 经第11375号行政命令修订的是针对政府机构的总统令,要求联邦承包商为少数民族和妇女制定平权行动计划.
  • 《1967年反就业年龄歧视法》 联邦政府禁止在雇佣条款和条件上歧视40至65岁的人.
  • 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 禁止在教育项目等方面歧视妇女.
  • 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 声明在美国没有其他合格的残疾人士, 应, 仅仅因为他或她的残疾, 被排除在……大学之外, 大学, 或其他专上院校, 或者高等教育的公共体系.
  • 2008年美国残疾人法案修正案 该法案强调,对残疾的定义的解释应有利于在《美国残疾人法》条款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广泛覆盖个人,通常不需要进行广泛的分析.
  • 越战老兵调整援助法案 要求对合格的残疾退伍军人和越战时期的退伍军人采取平权行动.